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阿拉伯叙利亚共和国政府文化协定
一九九四至一九九七年执行计划
(签订日期1994年12月9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阿拉伯叙利亚共和国政府,根据一九六五年三月十八日在北京签订的文化合作协定,为继续发展两国之间的友谊,进一步加强两国文化合作,同意签订一九九四、一九九五、一九九六、一九九七年执行计划。条文如下:
一、普通教育和高等教育
第一条 双方鼓励在普通教育和高等教育方面进行合作交流。
第二条 在本计划执行期内,双方派四名职业教育专家互访,考察下列方面经验:
1.将职业技术教育纳入基础教育阶段;
2.培训职业教师;
3.职业技术学校情况;
访问期限为一周,具体细节由官方途径商定。
第三条 双方在本计划执行期内,派遣三名基础教育专家互访,具体细节由官方途径商定。
第四条 双方互换高等教育和职业技术教育各个阶段的教育大纲和教科书;互换两国出版的教学印刷品和论文。
第五条 双方鼓励两国的教科文组织全国委员会进行合作。
第六条 中方每年向叙方提供十名汉语及其他专业的研究生、进修生奖学金名额。
第七条 叙方每年向中方提供十名奖学金名额,他们的专业及应获学位由官方途径商定。
第八条 互换奖学金名额的工作由两国的有关部门进行。未经两国教育部门同意,被选派的学生不得改变录取通知书上规定的专业。
第九条 双方鼓励两国的大学直接建立校际关系,并签订专业合作协定。
第十条 在本计划执行期内,中方派遣由四名官员组成的代表团,叙方则按高等教育和普通教育两个方面各派遣由两名官员组成的代表团,作为期两周的互访,以考察对方教育体制和发展情况。具体细节由官方途径商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