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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吉尔吉斯共和国政府文化合作协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吉尔吉斯共和国政府文化合作协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吉尔吉斯共和国政府(以下简称“双方”),本着发展两国之间的传统友好关系和进一步加强两国和两国人民在文化、教育、卫生、新闻和体育领域的合作的愿望,同意缔结本协定,条文如下:
  第一条 双方将根据平等互利的原则鼓励和支持两国有关机构在文化、教育、文学艺术、新闻、出版、电影、广播、电视、卫生和体育方面开展合作。
  第二条 双方将发展和扩大在教育领域的合作。为此双方将:
  ——支持有关组织和院校之间建立直接联系,互派教师、学者,以相互了解教育情况,进行学术研究工作、讲学,和交换信息;
  ——互派留学人员到对方国家学习;
  ——在编辑和出版教材方面相互给予必要的理论和实际协助、交换教科书和其他教育书籍;
  ——探讨签订一项双方政府间的关于相互承认两国教育主管部门授予的文凭、证书、学位和职称的协议的可能性;
  ——鼓励学者和专业人员相互参加在双方举办的学术会议、研讨会和座谈会。
  第三条 双方促进在文化艺术领域按下列方式开展交流与合作:
  ——支持组织和举办文化日、艺术节;
  ——互派艺术团演出;
  ——举办造型艺术和工艺美术展览;
  ——支持合作排演戏剧和音乐作品;
  ——在研究、保护和修复历史文化遗产方面给予协助。
  第四条 双方促进两国图书馆、博物馆和档案馆之间开展交流与合作。双方将根据各自国家的现行法律向对方有关专业人员提供利用图书馆、博物馆和档案馆的资料进行学术研究和文化教育工作的可能。
  第五条 双方促进新闻、图书出版和图书贸易方面的合作,促进相互翻译、出版和交换文艺作品及儿童、科普和文化书籍;
  第六条 双方促进两国在电影领域的交流,包括合作制片和交换影片。
  第七条 双方将支持广播、电影领域的合作,其方式包括:
  ——合作制作广播、电视节目和电视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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