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老挝人民民主共和国政府
关于澜沧江——湄公河客货运输协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老挝人民民主共和国政府(以下简称“缔约双方”)为了发展中老两国传统的友好关系和团结,本着平等互利的原则,就利用澜沧江——湄公河开展两国间的客货运输,达成协定如下:
第一条 在本协定中:
一、“船舶”系指悬挂缔约任何一方国旗,并在该国依法注册,获准从事国际运输的商船。
二、“船员”系指持有本协定第六条规定的合法证件,在缔约一方船上担任实际职务,并列入该船船员名单的船长、轮机长、水手及其他人员。
三、“旅客”系指缔约任何一方船舶当航次运载的、持有签证的合法护照或边境通行证,并列入该船旅客名单的人员。
四、“货物”系指缔约任何一方船舶载运的、并按照国际惯例列入该船提单的物品。
第二条
一、为开展澜沧江——湄公河旅客和货物运输,缔约一方的船舶可以在缔约双方相互开放的港口之间航行和停泊。目前中方对外开放的港口为关累码头(属景洪港)、景洪码头(属景洪港)、勐罕码头(属景洪港)、思茅码头(属思茅港)。老方开放的港口为:班赛码头(南塔省)、相果码头(南塔省)、孟莫码头(南塔省)、会晒码头(波乔省)和琅勃拉邦。
如中方船舶需自琅勃拉邦往下航行,老方船舶需自思茅往上航行,应事先获得对方交通主管当局的批准。
二、根据缔约双方外贸和旅游发展的需要,缔约双方可逐步增加对外开放的港口。
第三条 缔约双方在船舶进出港、办理海关手续、安排船舶装卸、使用库场和生产服务设施、港口收费及其他费收、以及供应船舶燃料、饮水、消费品和其他日用品等方面,相互给与优惠待遇。
第四条 缔约一方的船舶航行或停靠缔约另一方的水域或港口时,应遵守缔约另一方的有关法律、法规和规定,包括环境保护和生态平衡……。
第五条 缔约一方的有关主管当局不干预缔约另一方的船上内部事务,但下列情况除外:
一、船舶、船员或旅客的行为危及另一方的国家安全或社会秩序;
二、走私行为,如携带毒品、武器,或犯有缔约另一方禁止的非法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