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印度尼西亚共和国政府
关于促进和保护投资协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印度尼西亚共和国政府(以下称“缔约双方”),
愿在相互尊重主权、平等互利原则的基础上和为发展两国间经济合作,为鼓励、保护并为缔约一方的投资者在缔约另一方领土内投资创造有利条件。
认识到促进和保护此种投资将有助于促进经营的积极性和增进两国的繁荣,
达成协议如下:
第一条 定义
本协定内:
一、“投资”一词系指缔约一方投资者依照缔约另一方的法律和法规在缔约另一方领土内所投入的各种财产,包括,但不限于:
(一)动产和不动产及其他权利,如抵押权、留置权或质权;
(二)公司的股份、股票和债券或公司财产中的利益;
(三)金钱请求权或其他具有财政价值的与投资有关的行为请求权;
(四)知识产权,包括著作权、商标、专利、工业设计、专有技术、商名、商业秘密和商誉;
(五)法律赋予或通过与投资有关合同而具有的经营特许权,包括勘探、耕作、提炼或开发自然资源的特许权。
二、“投资者”一词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方面,系指在印度尼西亚共和国领土内已经投资或正在进行投资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国民或公司;
在印度尼西亚共和国方面,系指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土内已经投资或正在进行投资的印度尼西亚共和国的国民或作为其国民的公司。
三、“公司”一词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方面,系指依照其法律设立,其住所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土内的经济组织;
在印度尼西亚共和国方面,系指依照其法律在印度尼西亚共和国领土内组成的有限责任公司或设立的任何法人。
四、“国民”一词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方面,系指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的自然人;
在印度尼西亚共和国方面,系指按照印度尼西亚共和国法律是印度尼西亚国民的人。
五、“收益”一词系指由投资所产生的款项,特别是,但不限于,包括利润、股息、利息、资本利得、提成费或其他合法收入。
六、“中国”一词包括中华人民共和国的领土及根据国际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拥有主权、主权权利或管辖权的领域;
“印度尼西亚”一词包括印度尼西亚共和国的领土及根据国际法印度尼西亚共和国拥有主权、主权权利或管辖权的领域。
第二条 投资的促进和保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