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尼泊尔国王陛下政府汽车运输协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与尼泊尔国王陛下政府(以下简称缔约双方),本着进一步促进中华人民共和国和尼泊尔王国业已存在的传统友谊和密切合作的愿望,考虑到汽车运输有利于发展双边贸易和经济合作,希望在互利的基础上发展两国汽车旅客运输和货物运输,达成协议如下:
第一条 缔约双方同意,两国间定期和不定期的汽车旅客(包括游客)运输、货物(包括邮件)运输通过两国相互开放的边境口岸和公路进行。具体线路和通过口岸在实施细则中规定。
第二条 定期、不定期汽车运输由缔约双方主管机关协商进行。
第三条 缔约双方主管机关对行车路线中经过本国国土路段的缔约另一方车辆发放许可证。
第四条
一、如果空车或载货车辆的尺寸或重量超出缔约另一方国内所规定的限制,以及运送危险品,承运者应取得缔约另一方主管机关的特别许可证。
二、如果本条第一款所指的特别许可证规定了汽车行车路线,则运输应按这一条路线运行。
第五条
一、本协定所指的运输,只能由根据本国国内法律获准从事国际汽车运输的承运者担任。
二、从事国际汽车运输的车辆应具有各自国家登记的标志和识别标志。
第六条 虽有本协定其他规定,缔约一方的承运者不得经营缔约另一方领土上两点之间的旅客和货物运输。
第七条 在进行本协定中所指的货物运输时,应采用各自参照国际通用货单格式的本国货单。
第八条
一、从事旅客运输或货物运输的汽车驾驶员,应具有与其驾驶的车辆类型相一致有效的本国或国际的驾驶证及本国的车辆登记证件。
二、本协定所规定的许可证及其他证件,应随车携带,并应主管机关检查人员的要求出示。
第九条 与本协定所述客货运输有关的具体问题,可直接由缔约双方的主管机关协调。
第十条 根据本协定所进行的支付,将以自由兑换的货币或按缔约双方已达成或随时达成的双边协议所规定的货币支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