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七、巴方将于一九九五年派出一个不超过八人的作家代表团访华。
十八、中方将于一九九六年派出一个不超过八人的作家代表团访巴。
十九、中方将于一九九五年派出一个五人出版印刷代表团访巴。
二十、巴方将于一九九六年派出一个五人出版印刷代表团访华。
二十一、双方鼓励介绍、翻译和出版对方的优秀文学作品。
二十二、中方将派出二至三名汉语教师赴伊斯兰堡国家现代语言学院教学。
二十三、双方鼓励两国大学和高等教育机构间的学术交流与合作。
二十四、双方鼓励文学资料、学校教材、参考资料及教师培训资料的交流。
二十五、双方鼓励两国国家图书馆和大学图书馆之间的普通图书和科学书籍的交流。
二十六、中方将向伊斯兰堡国家现代语言学院提供中文图书和期刊。
广播、电影、电视、新闻
二十七、双方鼓励和促进《中巴广播、电视合作协定》的实施。
二十八、双方鼓励交换电影资料、互购影片及从事故事片和纪录片制作的专业人员之间的交流。
二十九、双方鼓励记者代表团互访,具体事宜将通过外交途径商定。
青年事务
三十、双方鼓励和支持青年代表团于一九九五至一九九六年之间互访,代表团人数和其他情况将通过外交途径商定。
宗教
三十一、巴方将于一九九五年派出一个五人穆斯林学者代表团访华。
三十二、中方将于一九九六年派出一个五人穆斯林代表团访巴。
财务条款
三十三、实施本执行计划规定的交流项目所需费用,由派遣国负担派出人员的国际旅费,接待国负担在其国内期间的食宿、交通和突发病的医疗费用。关于双方举办展览的费用,派遣国负担展品的国际运费,接待国负担在其国内的展出费用。
三十四、凡本执行计划中未规定具体执行时间和人数的交流项目由双方有关部门共同商定。
本计划于一九九四年十二月二十一日在北京签订,一式两份,每份均用中文和英文写成,两种文本同等作准。
中华人民共和国 巴基斯坦伊斯兰共和国
政府代表 政府代表
刘德有 卡 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