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双方应相互提供有关本协议涉及的产品的英文版标准。双方应在一个月内将修订的文本或新文本的英文版告知对方。
第五条 试验室认可
一、本协议的前提条件是试验室满足ISO/IEC指南25的要求。
二、为确认是否满足IEC/ISO指南25的要求,双方将允许相互对对方的试验室进行认可,定期或在商定的时间对试验室内部的质量保证体系进行评审。认可将仅限于某种测试或某种类型的测试。如测试试验室已通过了双方试验室均为成员的国际认证组织如IECEE的认可,则不必再认可。
三、本协议范围所认可的试验室名录及其活动范围见附件2。
第六条 费用
一、与产品测试及工厂监督有关的费用应由A方或A方的测试试验室直接向生产厂或出口商收取。
二、由于两国的标准差异(见第四条二.)在B方国所进行的补充试验所需的费用由B方或B方试验室向生产厂、出口商或进口商收取。
三、按B方自己的质量保证体系(见第二条三.)进行的样品检测费由B方自理或B方可选择向进口商收取。
四、与第五条二.有关的认可和周期性评审费用由申请认可的试验室支付。
第七条 保密
一、双方和试验室对本协议范围内获得的所有秘密信息予以保密。
二、本协议对双方和试验室限定的保密义务不适用于以下信息:
1.非双方的过失导致的已是或成为公共的信息;
2.在执行此协议过程中得到这一信息之前,一方已经获得了该信息;
3.一方从具有有效法律权力的第三方得到的信息;
4.法律或法院指令所要求的信息。
第八条 法律责任
一、A方将不负责B方在应用和/或使用本协议涉及的测试报告或任何其他信息时遭受的损失,除非A方渎职或出现大的疏忽。
二、如对本协议一方提出索赔并涉及另一方的活动,第一方应立即通知第二方,并将有关资料、文件寄送给第二方。在未经第二方同意,及第二方未指定辩护者和有机会在法庭辩护前,第一方不应向原告支付任何费用。
第九条 协议的有效性
一、本协议自签字之日起无限期有效。
二、任何一方可以提前六个月书面通知另一方终止此协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