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在5.01节(e)(ii)段为附加前提的情况下,发生本协议该节(e)(i)(B)段所述的情况。
第六条 生效日期;终止
6.01节 在通则第12.01节(c)款的含义范围内,规定下列情况作为本贷款协定生效的附加条件,即:
(a)借款人的国务院已批准本贷款协定;
(b)借款人和联合公司已签订转贷协议。
6.02节 在通则第12.02节(c)款的含义范围类,规定下列情况作为补充事项,包括在准备向银行提交的法律意见或法律意见书内:
(a)项目协定已得到联合公司的正式批准或核准,从而其条款对联合公司具有法律上的约束力;
(b)转贷协议已由借款人和联合公司正式批准或核准,从而其条款对借款人和联合公司具有法律上的约束力。
6.03节 兹确定本协定签字后九十(90)天为通则第12.04节中所要求的日期。
第七条 借款人的代表;地址
7.01节 根据通则第11.03节的要求,借款人的财政部长被指定为借款人的代表。
7.02节 根据通则第11.01节的要求,兹确定以下地址:
借款人方面:
中华人民共和国
北京 100820
三里河
财政部
电报挂号:FINANMIN
用户电传号码:22486 MFPRC CN Beijing
银行方面:
美利坚合众国
华盛顿,哥伦比亚特区 20433
西北区H街1818号
国际复兴开发银行
电报挂号:INTBAFRAD Washington,D.C.
用户电传号码:
248423(RCA),82987(FTCC),64145(WUI)或197688(TRT)
本协定的缔约双方,通过其各自正式授权的代表,于上述日期,在美利坚合众国哥伦比亚特区,以各自的名义在本协定上签字,以昭信守。
注:附件一、二、三略。
中华人民共和国 国际复兴开发银行东亚
授权代表 及太平洋地区副行长
李道豫 高特姆·卡奇
(签字) (签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