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ii)保证保留证明这些支出的所有记录(合同、订单、发票、账单、收据及其他文件),直至银行收到最后一次从贷款账户中提款的那一个财政年度的审计报告后至少一年;以及
(iii)使银行的代表能够检查这些记录。
(b)借款人应:
(i)由银行可以接受的独立的审计师,按照一贯运用的适当的审计原则,对本节(a)(i)段中提及的每一财政年度的记录和账目,包括专用账户的各类记录和账目进行审计;
(ii)尽快,但在任何情况下最迟不晚于每一财政年度终了后的六个月,向银行提交一份经上述审计师们按照银行合理要求的范围及详细程度所作的这类审计报告,包括一份由上述审计师们出具的关于该财政年度内所提交的费用报表以及这类费用报表准备的程序和内部控制是否能作为有关提款的依据的独立的审计意见;以及
(iii)当银行随时提出合理要求时,向银行提供关于上述记录、账目及对它们所作的审计这类文件的其他资料。
第五条 银行的补救措施
5.01节 根据通则第6.02节(1)款的规定,补充规定以下事项:
(a)联合公司不能履行其项目协定中规定的各项义务。
(b)由于在本贷款协定签字后发生的事件所出现的特殊情况,使得联合公司不能根据项目协定履行其义务。
(c)由于修改、中止、取消、废除或放弃与联合公司建立有关的法律,制度和规定,而对联合公司履行其项目协定中义务的能力产生实质性的不利影响。
(d)借款人或任何其他权力机构采取解散或撤销联合公司,或中止其业务活动的任何行动。
(e)(i)在本段(ii)部分所述的前提下:
(A)如果根据协议提供的条款,联合公司享有的为项目筹资而提取或获得任何贷款或投资资金的权力受到全部或部分的中止、取消或终止,或
(B)贷款的任一部分在规定偿还期之前到期偿付。
(ii)本段(i)部分将适用,除非借款人或联合公司能使银行相信:
(A)该中止、取消、终止或提前到期不是由于联合公司未履行协议下的义务所致;以及(B)联合公司能按与项目协定下其承担义务相同的条款和条件,从其他渠道获得项目所需的足够的资金。
5.02 根据通则第7.01节(h)款的规定,补充规定以下事项:
(a)发生本协定第5.01节(a)段规定的情况,并在银行向借款人发出通知后持续存在达六十天之久;
(b)发生本协定第5.01节(c)、(d)段所述的情况;以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