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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与国际复兴开发银行贷款协定(天荒坪水电项目)

中华人民共和国与国际复兴开发银行贷款协定
 (天荒坪水电项目)
 


  中华人民共和国(下称借款人)与国际复兴开发银行(下称银行)于一九九三年八月二十五日签订本协定。
  鉴于(A)借款人对本协定附件2所述的项目的可行性和优先性感到满意,并要求银行对本项目提供资助;
  (B)在借款人的帮助下,本项目将由华东电力联合公司(下称联合公司)执行,作为该帮助的一部分,借款人将使联合公司获得本协定提供的贷款资金;
  (C)为资助本项目,国家能源投资公司、安徽省电力开发总公司、江苏省投资公司、申能电力开发公司以及浙江省电力开发公司(统称为合资方)先后于一九八八年十月八日,一九九一年九月二十九日和一九九二年十二月二十六日签订协议和补充协议(统称为集资协议),同意按集资协议中确定的条款和条件,向联合公司提供总额为382700000美元(联合融资)的资金;以及
  鉴于银行已经同意,特别是以上文为基础,按照本协定以及银行和联合公司在本协定签订的同日签订的项目协定所规定的条款和条件向借款人提供本贷款;
  本协定缔约双方现协议如下:
  第一条 通则;定义
  1.01节 银行于一九八五年一月一日起实施的“贷款及担保协定通则”(下称通则)经作如下修改后,构成本协定整体的一部分:
  (a)3.02节的最后一句删去。
  (b)6.02节的(k)段改为(1)段,新加的(k)段为:
  “(k)当出现这样一种特殊情况,使得任何随后的提款都同银行协议条款第3条第3节规定不相符时。”
  1.02节 本协定中使用的若干词汇,除上下文另有要求外,其词义均在通则及本协定序言中有其相应的解释,下列新增词汇则具有以下词义:
  (a)“联合公司”系指华东电力联合公司,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设立并经营的法人实体,或其任何继承者。
  (b)“项目协定”系指同日银行和联合公司所签订的协定,该协定同样可以随时修改,此词义包括项目协定的所有附件和补充协议。
  (c)“专用账户”系指本协定第2.02节(b)款提及的账户。
  (d)“转贷协议”系指根据本协定第3.01节(b)款的规定,借款人和联合公司将签订的协议,该协议同样可随时修改,此词义包括转贷协议的所有附件;而转贷贷款系指转贷协议下由借款人提供给联合公司的贷款。
  第二条 贷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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