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01节 (a)除服从本节(b)段的规定外,《开发信贷协定》的第2.02节(b)节、第3.01节、第3.02节、第3.03节和第4.01节及其附件1、2、3、4、5均为本《贷款协定》的组成部分,除非上下文另有要求,上述几节和附件2修改如下:
(i)“协会”一词应读作“银行”;
(ii)“信贷”和“信贷账户”相应读作“贷款”和“贷款账户”;
(iii)“本协定”一词应读作“开发信贷协定”。
(b)除非银行另行通知借款人,在《开发信贷协定》所规定的任何一部分信贷资金未完全提取过程中:(i)协会根据本节(a)段及第2.02(a)节所列举的本《开发信贷协定》的任一条款、任一节以及附件所采取的一切行动,包括给予的核准在内,均应看作是以协会和银行的共同名义或代表双方而采取的行动和给予的核准。及(ii)借款人按照本《开发信贷协定》任一节条款或其附件向协会提供的一切资料或文件均应被看作是向协会和银行双方提供的。
第四条 银行的补救措施
4.01节 根据《通则》6.02节(k)段规定,增加以下事项,即转贷和实施协议或项目实施协议的任何一方未能履行其应尽的义务。
4.02节 根据《通则》7.01节(d)段规定,增加以下事项,即本协定4.01节规定的情况发生并在银行向借款人就该情况发出通知后持续达六十天之久。
第五条 生效日;终止
5.01节 在《通则》第12.01节(c)段的含义范围内,特规定以下条款作为本贷款协定生效的附加条件:
(a)借款人的国务院已批准本协定;及
(b)除与本协定生效有关的条件外,《开发信贷协定》生效的所有先决条件应已得到满足。
5.02节 兹确定本协定签字后九十天为《通则》第12.04节所要求的日期。
5.03节 如果该信贷协定规定的终止日早于本贷款协定规定的终止日,本贷款协定涉及到的信贷协定中的有关规定,应在借款人与银行之间继续具有充分的效力。
第六条 借款人的代表;地址
6.01节 根据《通则》第11.03节的规定,借款人的财政部部长被指定为借款人的代表。
6.02节 根据《通则》第11.01节的规定,兹确定如下地址:
借款人方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