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与国际开发协会开发信贷协定
(浙江城市开发项目)
(签订日期1993年5月18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借款人)与国际开发协会(协会)于一九九三年五月十八日签订本协定。
鉴于(A)借款人在确认本协定附件二所述项目的可行性和优先性之后,已请求协会对本项目提供资助。
(B)本项目应在借款人的协助下,由浙江省(浙江)负责执行或促使执行;并且,作为这种协助的一部分,借款人应按照本协定的规定向浙江提供信贷资金;以及
鉴于协会同意以上述情况为基础,协会今同意按照本协定及协会和浙江之间于同一天签定的项目协定规定的条款和条件,向借款人提供本信贷。
因此,本协定的缔约双方现协议如下:
第一条 总则;定义
1.01节 协会于一九八五年一月一日施行的《国际开发协会开发信贷协定通则》(《通则》),除3.02节最后一句外,构成本协定不可分割的一部分。
1.02节 除上下文另有要求者外,在《通则》和本协定前言中的若干词汇均在其各自的文本中作出了相应的解释。下列新增词汇定义为:
(a)“公司”系指自来水公司或土地开发公司的任何一个;
(b)“《金融机构协定》”系指根据《项目协定》附件三B部分第一段的规定,由浙江环境基金和中国人民建设银行之间签定的协定,确定由中国人民建设银行作为本项目下发放浙江环境基金分贷款的金融机构;
(c)“ha”系指公顷;
(d)“km”系指公里;
(e)“土地开发公司”系指SADC和SMCC;
(f)“PCBC”系指中国人民建设银行,根据其章程成立和经营的一家专业银行;
(g)“PMOs”系指各市根据《项目协定》附件二A部分第一段的规定建立的项目管理办公室,“PMO”系指任何一个项目办;
(h)“项目市”系指浙江省的杭州市政府,宁波市政府,绍兴市政府和温州市政府;
(i)“项目协定”系指协会和浙江在同一天签订的协定,该协定同样可随时予以修正;该词汇还包括附属于该项目协定的所有附件和协议;
(j)“人民币”系指借款人的货币;
(k)“SADC”系指绍兴东区开发委员会;
(l)“SMCC”系指绍兴市建设委员会;
(m)“专用账户”系指本协定2.02节(b)提及的账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