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中华人民共和国与国际复兴开发银行贷款协定(太湖流域防洪项目)

  第四条 银行的补充措施
  4.01节 根据《通则》6.02节(k)段的规定,下述附加条款在该《信贷协定》5.01节中作了详细说明。
  4.02节 根据《通则》7.01节(h)段的规定,附加条款即为该《信贷协定》第5.02节规定的附加条款,只不过该节中“协会”一词应读作“银行”。
  第五条 生效日;终止
  5.01节 在《通则》第12.01节(c)段的含义范围内,特规定以下条款作为《贷款协定》生效的附加条件:
  (a)借款人的国务院已批准本协定;及
  (b)除与本协定生效有关的条件外,《信贷协定》生效的所有先决条件应已得到满足。
  5.02节 兹确定本协定签字后九十天为《通则》第12.04节所要求的日期。
  5.03节 如果该《信贷协定》规定的终止日早于本《贷款协定》规定的终止日,本《贷款协定》涉及到的《信贷协定》中的有关规定,应在借款人与银行之间继续具有充分的效力。
  第六条 借款人的代表,地址
  6.01节 根据银行《通则》第11.03节的规定,借款人的财政部部长被指定为借款人的代表。
  6.02节 根据银行的《通则》第11.01节的规定,兹确定如下地址:
  借款人方面:
  中华人民共和国,北京,三里河,财政部 100820
  电报挂号:FINANMIN Beijing,China
  电传号:22486 MFPRC CN

  银行方面:
  美利坚合众国 华盛顿 20433
  西北区H街1818号
  国际复兴开发银行
  电报挂号:INTBAFRAD Washington,D.C.
  电传号:248423(RCA)
  82987 (FTCC)
  64145(WUI)或197688(TRT)
  本协定的缔约双方,通过其正式授权代表,于上述规定的日期,在美利坚合众国哥伦比亚特区,以各自的名义在本协定上签字,以昭信守。
  注:附件一略。

   中华人民共和国         国际复兴开发银行主管东亚
    授权代表            和太平洋地区的副行长
     赵锡欣                卡 奇


第 [1] [2] [3] 页 共[4]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