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b)任一公司未能按照《长春市自来水公司和长春市污水管理公司项目协定》的规定履行其应尽的任何一项义务;
(c)由于开发信贷协定签字后所发生的事件结果造成的非常形势,使长春不能按照《长春项目协定》的规定履行其应尽的义务;或任一公司未能按照《长春市自来水公司和长春市污水管理公司项目协定》的规定履行其应尽的义务;
(d)公司章程被修改、中止、废除、撤销或放弃,以至于公司根据《分贷款协定》以及《长春市自来水公司和长春市污水管理公司项目协定》履行其义务的能力受到了实质性的和有害的影响;
(e)借款人、长春或任何其他有司法权的机构已采取任何解除或取消公司的行动,或任何中止公司经营的行动。
5.02节 按照《通则》第7.01节(d)段规定,增加以下事项:
(a)发生了本协定第5.01节(a)段规定的任何事件,且在协会就该情况通知借款人后继续持续了六十天;
(b)发生了本协定5.01节第(b)、(d)、(e)段所规定的任何事件;
第六条 生效日;终止
6.01节 在《通则》12.01节(b)段的含义范围内,特规定以下情况作为本开发信贷协定生效的附加条件:
(a)借款人的国务院已核准《开发信贷协定》、《长春项目协定》和《长春供水公司和长春市污水管理公司项目协定》;以及
(b)《供水合同》和《分贷款协定》已经签署。
6.02节在《通则》12.02节(b)段的含义范围内,特增加下述规定,即提交协会的法律意见书应包括:
(a)《项目协定》已由长春市确认接受,其条款对长春市具有法律拘束力;以及
(b)《供水合同》和《分贷款协定》已被有关各方签署和确认接受,其条款对有关各方具有法律拘束力。
6.03节 现规定本协定签字后九十天为《通则》第12.04节所要求的日期。
第七条 借款人的代表;地址
7.01节 按照《通则》11.03节规定,借款人的财政部长被指定为借款人的代表。
7.02节 按照《通则》11.01节规定,现确定如下地址:
借款人方面:
中华人民共和国北京三里河 100820
财政部
电报挂号:北京 FINANMIN
电传号:22486 MFPRC CN