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i)为了执行本项目A部分以及D.1(a)和(b)部分,可拨作长春市自来水公司的自有资本;以及
(ii)为了执行本项目的B部分以及D.1(c)和(d)部分,可拨作长春市污水管理公司的自有资本;
(b)促使吉林为长春提供人民币资金,并且这类资金可用于:
(i)作为长春自来水公司的自有资本以执行本项目的A部分以及D.1(a)和(b)部分;
(ii)作为长春市污水管理公司的自有资本以执行本项目的B部分以及D.1(c)和(d)部分。
3.06节 借款人将促使吉林履行《吉林供水合同》中所规定的义务。
3.07节 (a)借款人将应协会的要求,与协会就本项目D.3部分的执行进展问题,以及本协定义务的履行情况、与本信贷目标有关的其他问题交换意见。
(b)借款人应将妨碍或威胁本项目D.3部分执行进度、信贷目标的完成以及借款人履行本协定义务的有关情况及时通知协会。
第四条 财务约文
4.01节 (a)对于根据费用报表方式从信贷账户提款的所有支出,借款人应:
(i)根据惯用的会计惯例,保存或促使保存反映这类支出的所有记录和账目;
(ii)保存或促使保存所有从信贷账户里提款的所有证明这类支出的记录(合同、定单、发票、账单、收据和其他证明文件),直到协会收到完成最后一次从信贷账户提款才出具的该财政年度审计报告后至少一年;
(iii)保证协会的代表能检查该记录。
(b)借款人应:
(i)由协会可以接受的独立的审计师,按照一贯运用的适当的审计原则,对本节(a)段提及的每一财政年度的各种记录和账目,包括与专用账户有关的记录和账目,进行审计;
(ii)尽快,但最迟不应超过该财政年度后六个月,向协会提交由上述审计师所作的其范围及详细程度符合协会合理要求的审计报告副本;并保证该审计的报告包括上述审计师关于该财政年度里提交的费用报表以及它们的准备过程和内部控制是否可以赖以支持有关提款的独立意见。以及
(iii)向协会提交协会随时合理要求的涉及上述记录、账目及审计的其他材料
第五条 协会的补救措施
5.01节 按照《通则》第6.02节(h)段规定,增加以下事项:
(a)长春未能按照《长春项目协定》的规定履行其应尽的任何一项义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