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6.02款 根据贷款规则第9.02款的要求,下列事项要包括在向亚行提供的法律意见书中作为附加条件。
转贷协议正式由借款人和合九公司代表批准认可、签署。在贷款协议生效后,签字各方均受其条件约束。
第6.03款 根据贷款规则第9.04款要求,确定本贷款协定签字后第九十天为本贷款的生效日期。
第七条 授权
第7.01款 借款人指定合九公司为其代理人,按本贷款协定第3.02,3.03和3.05各款及贷款规则第5.01,5.02,5.03,5.04,5.05各款的规定,采取需要采取或允许采取任何行动,或签订需要签订或允许签订的任何协议。
第7.02款 合九公司根据本贷款协定第7.01款的授权而采取任何行动或签订的任何协议,均应对借款人具有完全的约束力,并如同借款人采取的行动或签订的协议具有同样效力。
第7.03款 根据本贷款协定第7.01款授予合九公司的权利,经借款人与亚行商定后,可予以撤销或修改。
第八条 其他规定
第8.01款 根据贷款规则第11.02款要求,中国人民银行行长是借款人的法定代表人。
第8.02款 根据贷款规则第11.01款的要求,兹确定以下地址:
借款人方面为:
中华人民共和国
北京西城区城方街32号(邮政编码:100800)
中国人民银行
电报挂号:RENMIN BANK,BEIJING
电传号码:22612 PBCHO CIX
传真号码:(861)601-6724
亚行方面为:
菲律宾 马尼拉 789邮政信箱
亚洲开发银行
电报挂号:ASIAN BANK,MANILA
电传号码:29066 ADBPH(RCA) 42205 ADB PM
(ITT)
63587 ADB PN (ETPI)
传真号码:(632)-631-6816 (632)-631-7961
(632)-632-6816 (632)-741-7961
本协定的缔约双方通过其各自正式授权代表,于本协定首页所截日期,在亚行总部以各自的名义签署并交换本贷款协定,以昭信守。
注:附件一、二、三、四、五、六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