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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外交部和墨西哥合众国外交部关于建立政治磋商机制的协议

中华人民共和国外交部和墨西哥合众国外交部
 关于建立政治磋商机制的协议
 (签订日期1993年12月17日
 生效日期1993年12月17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外交部和墨西哥合众国外交部(以下简称“双方”),本着进一步加强两国之间诚挚的友好关系的愿望,坚信建立实际和有效的双边政治磋商机制的重要意义,达成协议如下:
  第一条 中国外交部和墨西哥外交部将在不影响继续使用通常外交渠道的情况下,就双边事务和共同关心的多边问题举行定期磋商。
  第二条 政治磋商应在双方外交部代表以及双方商定的派往多边组织及会议的代表之间举行。
  第三条 磋商结果将不签署纪要或联合声明,但经双方同意可发表新闻公报。
  第四条 每次磋商的议程、日期和地点将通过外交途径事先确定。
  第五条 本协议自签字之日起生效,有效期为三年。如任何一方在期满前六个月未通过外交途径以书面形式通知另一方要求终止本协议,则本协议自动延长三年。
  本协议于一九九三年十二月十七日在北京签订,一式两份,每份都用中文和西班牙文写成,两种文本同等作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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