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乌拉圭东岸共和国
政府科学技术合作协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乌拉圭东岸共和国政府(以下简称“双方”),根据公认的国际法准则,愿进一步增进两国间业已存在的友好关系,促进和发展科学技术合作,达成协议如下:
第一条 本协定旨在平等互利和友好合作的基础上,通过交流科学技术领域所取得的知识和经验,促进两国各自经济的更快发展,加强两国间的科学技术合作。
第二条 为实施本协定的第一条,将通过以下方式进行合作:
一、通过派遣专家、教员、研究人员、技术或专业人员参加以下活动:
——参加研究;
——协助培训科学技术人员;
——对专门问题提供科学技术协作;
——实施双方共同选定的项目。
二、参加考察、专业人员培训计划、实验项目、工作小组和其他有关活动。
三、根据双方的经济可能,互相提供培训和研究的必要设备。
四、向高等教育机构、科研单位或其他机构派遣人员参加专业进修、培训和考察,以获得知识和经验。
五、交换科学实验用的种子、苗木和科学技术资料。
六、双方同意的其他科学技术合作方式。
第三条 为实施本协定,成立科学技术混合委员会(以下简称“混委会”),混委会由双方指定人员组成。
混委会每两年轮流在乌拉圭东岸共和国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举行会议,具体日期双方可通过外交途径商定。休会期间,双方可通过外交途径批准补充事项并列入年度合作计划。
第四条 混委会负责检查有关执行本协定的事宜,提出两年度合作计划,定期检查计划执行情况并向双方提出建议。
双方可建议召开研究专门项目或课题的特别会议。
第五条 乌拉圭东岸共和国外交部合作司会同计划预算署国际合作部及教育文化部科技司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科学技术委员会国际合作司为本协定的执行机构。
必要时,双方可指定专门机构执行本协定下的项目。有关执行本协定未预见的事宜将通过专门协议解决。
第六条 为实施本协定所发生的费用和科学技术合作的具体方式将由双方另行商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