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格鲁吉亚共和国政府海运合作协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格鲁吉亚共和国政府(以下简称缔约双方),为了进一步发展两国之间的友好关系,加强两国海运方面的合作,达成协议如下:
第一条 在本协定中:
一、“缔约一方的船舶”系指在该方注册并在航行中悬挂该方国旗的任何海上运输船舶,但不包括军用船舶。
二、“船员”系指在航次中持有个人身份证件,并列入该船船员名单,在船上工作或服务的船长及其他人员。
第二条 缔约双方将努力巩固和发展两国间的海运合作。
第三条 根据本协定第二条的规定,缔约双方将鼓励各自负责海洋运输的部门,特别是海运组织和企业,在以下方面开展合作:
为保证国际海上运输的需要,充分和有效地利用双方的海洋船队和港口;
保证航海安全。
发展租船业务方面的合作;
扩大经济、科技联系和经验交流;
在参加国际航运组织活动中及参加国际海运协定方面交换意见。
第四条
一、缔约双方同意:
(一)促进缔约双方的船舶在平等和互利的基础上参加缔约双方国家港口之间的运输,并为消除在这一活动中可能产生的障碍进行合作;
(二)缔约一方不阻止缔约另一方的船舶参加本方与第三国港口之间的运输。
二、本条第一款的规定不影响悬挂第三国国旗的船舶参加缔约双方港口之间的运输。
第五条 缔约一方对缔约另一方的船舶,包括在进出港口,利用港口装卸货物、上下旅客,吨税及其他税收,进行正常的商业营运和使用航海服务设施等方面,提供最惠国待遇。
第六条 对本协定没有专门规定的其他海运问题,缔约双方将互相提供最惠国待遇。
第七条 缔约双方将在各自法律和港口规定允许的范围内,为加速船舶在港口的作业,防止船舶不必要的停滞,采取必要措施,尽可能简化和加速办理海关及其他港口手续。
第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