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条 修改
一、缔约任何一方如认为需要修改本协定或者其附件的任何规定,可随时要求与缔约另一方进行协商,此项协商可在航空当局之间进行,也可以会晤或书面形式进行,并应在缔约另一方收到要求之日起九十(90)天内开始,除非缔约双方同意延长这一期限。
二、经过本条第一款所述协商而商定的对本协定或者其附件的任何修改,应在通过外交途径换文予以确认后生效。
第二十一条 解决争端
一、如缔约双方对本协定的解释和实施发生任何争端,可先由缔约双方航空当局设法通过谈判予以解决。
二、如缔约双方航空当局不能就上述争端达成协议,此项争端应通过外交途径解决,或者如缔约双方同意,也可以通过斡旋、和解或仲裁予以解决。
第二十二条 向国际民用航空组织登记
本协定及其修改应向国际民用航空组织登记。
第二十三条 终止
缔约一方可随时通过外交途径向缔约另一方通知其终止本协定的决定。本协定应在缔约另一方收到通知之日起十二个月后终止,除非在期限届满前经缔约双方协议撤回该通知。
第二十四条 生效
本协定在缔约双方通过外交途径相互通知已完成各自有关该协定生效的法律程序之日起生效。
下列代表,经其各自政府正式授权,在本协定上签字,以昭信守。
本协定于一九九三年九月十五日在布达佩斯签订,用中文、匈牙利文和英文写成,每种文本具有同等效力。如对文本的解释产生分歧,以英文文本为准。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 匈牙利共和国政府
代 表 代 表
陈之骝 绍姆舒劳·捷尔吉
(签字) (签字)
附件: 航线表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指定空运企业经营协议航班的往返航线如下:
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点—中间经停点—匈牙利共和国境内布达佩斯—一个以远点。
注1:上述航线上的所有地点须经缔约双方航空当局商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