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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白俄罗斯共和国政府关于互免团体旅游签证的协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白俄罗斯共和国政府
 关于互免团体旅游签证的协定
 (签订日期1993年1月11日
 生效日期1993年3月1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白俄罗斯共和国政府(以下简称缔约双方),为促进两国旅游事业的发展,便利两国公民的往来,决定签订本协定,议定如下:
  第一条 缔约双方由各自指定的旅游部门组织的旅游团,经由对方向国际旅客开放的口岸或经双方同意的口岸集体进出对方国境,免办签证。参团人员应持有效的普通护照或代替护照的证件,领队应持有对方指定的旅游部门出具的接待通知函电和旅游团人员名单。
  第二条 旅游团人员名单须备一式两份,内容包括姓名、性别、职业、出生地、出生日期、护照或证件号码、入出境时间以及对方旅游接待部门的名称,并加盖组团一方指定的旅游部门的印鉴,分别于入出境时交对方边防检查机关查验。
  第三条 旅游团人员应集体行动。如因不可抗拒的原因需离团者,应凭各自驻对方使、领馆的公函或对方接待的旅游部门出具的证明在当地主管机关办理居留手续或签证,所需费用由本人支付。
  第四条 中方指定的旅游部门为:国家旅游局、中国国际旅行社总社、中国旅行社总社、中国青年旅行社总社、中国康辉旅行社总社、中国职工旅行社总社、中国招商国际旅游总公司、黑龙江省旅游局、吉林省旅游局、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旅游局和内蒙古自治区旅游局;
  白方指定的旅游部门为:“白俄罗斯国际旅游”股份公司、“白俄罗斯伴侣”股份公司、“白俄罗斯旅行社”和白俄罗斯旅游协会。
  如有必要,缔约双方可通过外交途径以互换照会方式变更或增加被指定的旅游部门。
  第五条 本协定不限制缔约双方的如下权力:拒绝不受欢迎和不可接受的缔约另一方人员进入本国领土或者终止其在本国领土上的逗留,并无须说明理由。
  第六条 缔约双方应在本协定生效前三十天内交换本协定第四条所述各自旅游部门的印鉴式样。如需变更印鉴式样,应经双方协商同意后,以互换照会方式确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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