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大阿拉伯利比亚人民
社会主义民众国一九九三至一九九五年文化合作执行计划
(签订日期1993年5月11日
生效日期1993年5月11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大阿拉伯利比亚人民社会主义民众国,为发展两国在新闻、文化领域的友好合作关系及发展两国人民业已存在的良好关系,根据一九八五年八月十一日在北京签署的文化合作协定,同意签订一九九三至一九九五年执行计划。条文如下:
第一条 双方互派新闻及文化方面的记者、专家、艺术家代表团。
第二条 双方鼓励两国通讯社之间进行合作,互换国内、国际消息和图片。
第三条 双方同意两国电视台、广播电台之间进行合作。尤其在两国国庆及其他节日之际,互换反映政治、经济、文化和社会发展成就的电视、广播节目。
第四条 双方强调两国新闻、文化研究中心进行合作;互换资料、文件,参加旨在促进两国新闻文化工作的研讨会和各种会议。
第五条 双方同意在新闻文化机构,特别是印刷、出版、发行有关的机构之间建立直接联系;双方鼓励翻译、出版、印刷文化、科技和新闻方面的书籍和杂志。
第六条 双方同意互换两国有关机构出版的新闻文化印刷品、书籍杂志和研究读物;参加在各自国家举办的本国和国际书展。
第七条 双方同意互相举办文化周、各种艺术展览,以了解两国人民的文学和文化遗产。
第八条 双方同意根据两国现有的可能,在职业培训和训练新闻文化领域的专业技术人员方面进行合作。
第九条 双方同意通过交流影片和参加在各自国家举办的电影节,在电影方面进行合作。
第十条 双方根据各自的可能,鼓励互派民间艺术、音乐和戏剧团参加对方举办的国际文化艺术节。
第十一条 双方同意两国相应的新闻、文化机构可以签订双边的执行计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