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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苏丹共和国政府一九九四至一九九六年文化合作执行计划

  第十三条 双方同意在如下方面进行合作:
  ①双方互相交换有关特殊教育方面的资料。
  ②双方鼓励各有关机构在生产及制作教学仪器及教具方面的合作和技术交流。
  ③双方鼓励各有关机构在印刷和出版教科书方面的技术合作和交流经验。
  第十四条 苏丹方向中方提供5个奖学金名额,学习阿拉伯语或其他专业,派遣的学生级别由中方确定。
  第十五条 中方向苏丹高教和科研部提供五名医学、药学和工程专业研究生奖学金名额,国际旅费自理。
  第十六条 双方鼓励两国大学之间互相协作、教师互访、并交换教材、参考书和科技刊物。
  第十七条 双方互派高等教育代表团访问,以了解对方的管理制度。
  第十八条 两国就解决派遣奖学金生出现的问题进行磋商。
  第十九条 由接受方负担学费。

四、新闻

  第二十条 双方鼓励互派广播电视代表团和广播电视记者组访问。
  第二十一条 双方交换广播节目和电视节目以及文学资料。
  第二十二条 经过协商双方互派播音员或业务人员进行为期三个月的培训。
  第二十三条 两国通讯社之间在原有新闻交换协议基础上加强合作。
  第二十四条 两国通讯社之间的人员交流由两社根据具体条件进行协商。

五、青年和体育

  第二十五条 双方鼓励两国青年和体育机构之间的交流与合作,具体项目由两国青年和体育机构另行商定。

六、总则

  第二十六条 根据本计划进行互访团组人员的国际旅费,由派遣方承担;接待方负担上述人员在其国内的食宿、紧急医疗及交通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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