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苏丹共和国政府一九九四至
一九九六年文化合作执行计划
(签订日期1993年9月22日
生效日期1993年9月22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苏丹共和国政府,为发展两国的文化合作和友好关系,根据两国一九七0年八月十日在北京签署的文化和科学技术合作协定,同意签订一九九四至一九九六年文化合作执行计划,条文如下:
一、文化
第一条 双方在本执行计划年度内互派四至五人组成的文化代表团进行为期一周的访问。
第二条 双方定期互换图书和文化期刊并互办展览。
第三条 双方共同举办儿童绘画比赛并互换儿童读物。
第四条 双方互办文化展览。苏丹方于一九九四年在华举办绘画或摄影展,随展二人;中方于一九九五年在苏丹举办民间绘画展,随展二人;双方互办造型艺术展,随展二人。
第五条 双方鼓励两国民间音乐团之间的交流。
第六条 中方为苏丹杂技团和苏丹木偶剧团提供部分道具和乐器。具体细节通过外交途径商定。
第七条 双方致力于在作为苏丹共和国政府机构的从事收集、分类和考证文化遗产工作的民间文化研究中心和中方同类机构之间建立密切联系,并互换文化遗产研究方面的书籍和其他出版物。
二、考古
第八条 双方在考古方面交流经验,以了解对方在古迹发掘和保护方面的经验。
第九条 双方在博物馆领域共同合作。
第十条 双方在修缮和保护古迹和文物建筑方面交流经验。
三、教育
第十一条 中方每年接受五名大学青年教师来中国进修或攻读学位,由中方提供奖学金和往返国际机票。
第十二条 苏丹方希望中方向喀土穆阿拉伯语国际学院和非洲世界大学(原非洲伊斯兰中心)派遣留学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