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毛里求斯共和国政府文化协定
一九九三年和一九九四年执行计划
(签订日期1993年7月27日
生效日期1993年7月27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毛里求斯共和国政府,为进一步增进两国人民间的相互了解和友谊,促进两国在艺术、文化和娱乐领域的交流与合作,根据两国政府文化协定第十一条规定,特签署一九九三年和一九九四年执行计划,条文如下:
艺术、文化和娱乐
1.毛方于一九九三年派一文化代表团访华;
2.中方于一九九四年派一文化代表团访毛;
3.中方于一九九三年派一艺术团访毛;
4.毛方于一九九四年派一艺术团访华;
5.中方于一九九四年春节期间在毛举办中国周,内容包括中国电影节;
6.中方向毛方派遣团体操和舞龙(狮)专家;
7.双方互办工艺品和绘画展览;
8.双方互派文化管理人员和手工艺人考察、访问;
9.双方互换并转用广播电视节目、书刊和其他出版物,两国在大众媒介领域进行合作并派人员互访;
10.双方将探索在文化和娱乐方面进行合作研究的可能性。
费用
1.本执行计划各项目中的双方互访人员,由派遣方负担往返国际旅费,接待方负担在其国内的食宿、交通和医疗费用;
2.双方相互举办的展览,由派遣方负担展品的往返国际运费,接待方负担展品在其国内的运输、展品的安全以及组织展览的有关费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