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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塔吉克斯坦共和国政府文化合作协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塔吉克斯坦共和国政府文化合作协定
 (签订日期1993年12月27日
 生效日期1993年12月27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塔吉克斯坦共和国政府,以下简称“双方”,为进一步发展两国人民之间的友好关系和加强两国的文化合作,坚信文化交流是加深两国人民相互理解和友谊的重要途径,愿意在平等互利的原则基础上鼓励和支持两国有关机构在文化、艺术、教育、社会科学、新闻、出版、电影、体育和其他领域的交流与合作。经过友好协商,双方同意缔结本协定,条文如下:
  第一条 双方同意在文化艺术领域按下列方式进行交流与合作:
  --组织艺术团体访问演出;
  --举办文化艺术展览;
  --互派文化艺术家访问;
  --互换文化艺术方面的出版物;
  --相互向本国人民介绍对方国家的文学艺术作品;
  --两国博物馆、图书馆之间进行交流与合作;
  --互派历史文物保护和修复方面的专家。
  第二条 双方促进教育领域按下列方式进行交流与合作:
  --根据需要和可能派遣学者、教师和专家访问以交流经验,进行学术研究和教学;
  --根据需要和可能相互提供奖学金名额;
  --研究签订一项相互承认双方有关机构授予的文凭、学位和学术职称的协议的可能性;
  --促进两国高等院校之间建立直接联系;
  --鼓励两国教育机构交换教科书和其他教育方面的图书、资料;
  第三条 双方促进两国在社会科学领域进行交流,包括互派社会科学工作者访问、讲学和交换资料。
  第四条 双方将鼓励两国新闻机构进行交流与合作。
  第五条 双方将促进出版和图书贸易部门之间的合作,互派专业人员,并鼓励翻译和出版对方的图书。
  第六条 双方将促进两国有关单位通过交换有关立法信息、实际工作经验和互派专业人员在保护版权方面开展合作。
  第七条 双方将鼓励邀请文化艺术、教育、社会科学、新闻、出版工作者参加在本国举行的国际会议、讨论会、艺术节和其他活动。
  第八条 双方将促进两国在电影和音像产品方面的交流与合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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