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塔吉克斯坦共和国政府科学技术合作协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塔吉克斯坦共和国政府(以下简称“双方”),本着在平等互利原则基础上发展和加强两国科学技术合作的愿望,注意到这种合作将促进两国友好关系的加强,认识到科学技术合作对两国相互有利,认为有必要在新条件下为长期合作奠定基础,达成协议如下:
第一条 双方将根据各自的法规促进两国在互感兴趣的领域开展科学技术合作。
第二条 为实施本协定第一条规定的科学技术合作,双方将促进在中塔两国有关科学研究机构、企业和国营及私营单位间建立直接的科学技术联系和签订专门的协议、契约和合同。
第三条 双方将开展基础研究领域里的合作。双方将在该领域鼓励旨在支持共同研究工作和为开展共同研究工作建立物质条件的各种倡议。
第四条 鉴于创新活动和技术进步对发展经济具有重要意义,在应当遵守各自国家内部有关规定的情况下,双方将竭力扩大和鼓励在应用研究和新技术领域内的合作。
双方将促进科学研究和试验设计项目的开展,并促进在此基础上建立合营企业。
为此目的将鼓励对应用和共同开发研究、研制成果感兴趣的科研机构和企事业单位间建立直接联系。
第五条 中塔各机构、各单位间的科学技术合作可采用如下方式:
--交换科学技术领域的专家;
--交流科学技术信息;
--转让科学技术知识和传授经验;
--共同进行科学技术研究和开发,以及共同组织科学研究试验中心、科学研究小组等;
--对互感兴趣的问题组织报告会、研讨会、学术会议、科学技术展览会;
--双方确定的其他科学技术合作方式。
第六条 双方负责执行本协定的机构为:
中方: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科学技术委员会;
塔方:塔吉克斯坦共和国科学院
第七条 双方机构的代表将定期会晤,确定合作的领域和计划,审查所达成原议的执行情况,以及讨论与本协定有关的其他问题。
在履行本协定的义务中遇到障碍或可能会遇到障碍时,双方机构应立即相互通报有关情况。在必要时可组织专家咨询和会晤,以便提出有关措施解决所产生的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