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朝鲜民主主义人民共和国政府航空运输协定

  三、缔约一方指定空运企业航空器上留置的机上正常设备、零备件、机上供应品和燃料、油料(包括液压油)和润滑油,只能在经缔约另一方海关当局同意之后方可在缔约另一方领土内卸下,该当局可以要求这些物品置于海关监督和控制之下直至重新运出或根据海关规定另作处理。
  四、缔约一方指定空运企业运入缔约另一方领土的客票、货运单、班期时刻表、宣传材料和分发品应豁免关税、检验费和其他税捐或税收。
  五、缔约一方指定空运企业在缔约另一方领土内的办事处为经营协议航班所需的家具、办公设备和通信设施、车辆应豁免关税和其他税捐或税收。
  第六条 遵守法律和规定
  一、缔约一方关于从事国际航班的航空器进出其领土或者在其领土内运行和航引的法律和规定,缔约另一方指定空运企业的航空器在进出缔约另一方领土或在该领土内时应予以遵守。
  二、缔约一方关于移民、海关和检疫的法律和规定在缔约另一方指定空运企业航空器承运的机组、旅客、行李、货物和邮件抵达、境内停留和离开缔约一方领土时应对其适用。
  三、直接过境缔约一方领土的旅客应只履行非常简化的手续。行李和货物,如直接过境,应豁免关税、检验费和其他税捐或费用。
  第七条 证件和执照
  一、缔约一方指定空运企业经营规定航线的航空器应具有国籍和登记标志和随机携带有关证件。
  二、缔约一方颁发或核准有效和未过期的适航证、合格证和执照,缔约另一方应承认其有效。
  三、缔约一方对为在其领土上空飞行而由缔约另一方授予其本国国民的合格证和执照保留拒绝承认的权利。
  第八条 提供技术服务和用户费用
  一、缔约一方应在其领土内指定缔约另一方指定空运企业为经营规定航线使用的固定机场和备用机场,并在其领土内向该空运企业提供经营协议航班所需的通信、导航、气象和其他辅助服务。关于上述的具体安排可由缔约双方航空当局商定。
  二、对缔约一方指定空运企业使用缔约另一方的机场、设施和技术服务应按缔约另一方航空当局规定的公平和合理的费率收取费用。此种费率不应高于对其他国家空运企业经营国际航班使用类似设施和服务所收取的费率。
  第九条 代表机构和人员


第 [1] [2] [3] [4] [5] [6] 页 共[7]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