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朝鲜民主主义人民
共和国政府一九九三至一九九四年文化交流计划
(签订日期1993年2月2日
生效日期1993年2月2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朝鲜民主主义人民共和国政府(以下简称“双方”)为执行一九五九年二月二十一日两国政府文化合作协定,就一九九三至一九九四年文化交流计划,达成协议如下:
一、科学教育
1.双方协助中华人民共和国科学院和朝鲜民主主义人民共和国科学院履行商定的科学合作计划。
2.双方协助两国农业科学院的合作。
3.中方在本计划期间派遣六个教育代表团。每团四至五人,访问十四天。朝方表示接受。代表团如下:
①地方高级教育官员代表团;
②教育行政官员考察团;
③师范教育考察团;
④中学校长代表团;
⑤出国留学生工作者代表团;
⑥在华留学生管理代表团。
4.朝方在本计划期间派遣六个教育代表团。中方表示接受。代表团如下:
①教育委员会工作者代表团五人,十四天;
②普通教育工作者代表团四至五人,十四天;
③电子自动化部门教育代表团五人,十四天;
④留学生指导工作者代表团五人,十四天;
⑤教育器材工作者代表团五人,十四天;
⑥轻工业部门教育工作者代表团五人,十四天。
5.双方在本计划期间可根据需要互聘教师四至五人,有关互聘教师的具体事宜,由两国教育委员会另行商定。
6.中方在本计划期间,每年向朝方派遣本科生、进修生、研究生五十人。朝方表示接受。有关派遣本科生、进修生、研究生等具体事宜,由两国教育委员会另行商定。
7.朝方在本计划期间,每年向中方派遣本科生、进修生、研究生一百五十人,中方表示接受。有关派遣本科生、进修生、研究生等具体事宜,由两国教育委员会另行商定。
8.两国教育部门在本计划期间将进一步加强友好联系和合作。
二、文化艺术
9.双方在本计划期间派遣五人组成的政府文化代表团互访十天。
10.中方在本计划期间每年派遣四十至五十人组成的艺术团参加平壤“四月之春”友谊艺术节,访问演出十四天。朝方表示接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