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泰王国政府
关于在宋卡和昆明设立总领事馆的协议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泰王国政府(以下简称“双方”),本着发展两国之间友好关系和加强两国之间领事关系的共同愿望,就相互设立总领事馆问题达成协议如下: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同意泰王国政府在昆明设立总领事馆,其领区为云南省、贵州省、四川省和湖南省。
二、泰王国政府同意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在宋卡设立总领事馆,其领区为宋卡府、春蓬府、拉廊府、素叻他尼府、攀牙府、普吉府、甲米府、洛坤府、董里府、博他仑府、沙敦府、北大年府、也拉府、陶公府。
三、领区范围可随时根据换文达成的协议变更或调整。
四、双方总领事馆成员人数分别以十二名为限,如需增加,可由双方另行协商。
五、各方根据本国的有关法律和规定,为对方设立总领事馆和执行领事职务提供一切必要的协助。
六、本协议签字后,双方可在各自认为方便的时间开设总领事馆。
七、双方将本着协商合作的精神,根据国际法和国际惯例,友好地处理两国间的领事关系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