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科威特政府
文化协定一九九三至一九九五年执行计划
(签订日期1993年5月18日
生效日期1993年5月18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科威特国政府为发展两国的文化关系,加强两国文化、教育和新闻领域的友好合作,执行两国间一九八二年二月十五日缔结的文化协定,同意签署一九九三至一九九五年执行计划,条文如下:
一、文化与艺术
第一条 双方鼓励互办艺术展览,为期十天,随展两人。中方于一九九三年在科威特举办工艺品展览;科方于一九九四年在华举办艺术展览。中方接待由科教育部在华举办的展览,具体细节通过外交途径商定。
第二条 双方鼓励中国国家图书馆与科威特中央图书馆交换资料和印刷品。
第三条 双方派政府文化机构官员互访,鼓励文化、艺术和文学界人员互访,以便交流经验。访问人数和时间通过外交途径商定。
第四条 中方于一九九三年派一个由文学艺术界知名人士(5-6人)组成的代表团访科,为期一周;科方于一九九四年派一个由文学艺术界知名人士(2-3人)组成的代表团访华,为期二周。
第五条 双方鼓励在儿童文化和其他文化活动方面的合作。
第六条 双方在本计划执行期间互派二名科技博物馆专业人员访问,为期十天,考察了解组织、管理博物馆的最新方式及成果。
第七条 双方鼓励考古、博物馆方面的专家和专业人员互访,并互换该领域的资料和印刷品。
二、新闻
第八条 双方为进行新闻采访的广播、电视代表团提供必要的方便。
第九条 在与其他新闻交流项目不冲突的情况下,双方互换有关两国的广播、电视和民间音乐节目。
第十条 双方互换国庆节的广播、电视节目,并在播出时间前二个月寄给对方。
三、教育
第十一条 双方努力使教学大纲列入一些对方国家的历史和文明的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