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科威特政府文化协定一九九三至一九九五年执行计划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科威特政府
 文化协定一九九三至一九九五年执行计划
 (签订日期1993年5月18日
 生效日期1993年5月18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科威特国政府为发展两国的文化关系,加强两国文化、教育和新闻领域的友好合作,执行两国间一九八二年二月十五日缔结的文化协定,同意签署一九九三至一九九五年执行计划,条文如下:

一、文化与艺术

  第一条 双方鼓励互办艺术展览,为期十天,随展两人。中方于一九九三年在科威特举办工艺品展览;科方于一九九四年在华举办艺术展览。中方接待由科教育部在华举办的展览,具体细节通过外交途径商定。
  第二条 双方鼓励中国国家图书馆与科威特中央图书馆交换资料和印刷品。
  第三条 双方派政府文化机构官员互访,鼓励文化、艺术和文学界人员互访,以便交流经验。访问人数和时间通过外交途径商定。
  第四条 中方于一九九三年派一个由文学艺术界知名人士(5-6人)组成的代表团访科,为期一周;科方于一九九四年派一个由文学艺术界知名人士(2-3人)组成的代表团访华,为期二周。
  第五条 双方鼓励在儿童文化和其他文化活动方面的合作。
  第六条 双方在本计划执行期间互派二名科技博物馆专业人员访问,为期十天,考察了解组织、管理博物馆的最新方式及成果。
  第七条 双方鼓励考古、博物馆方面的专家和专业人员互访,并互换该领域的资料和印刷品。

二、新闻

  第八条 双方为进行新闻采访的广播、电视代表团提供必要的方便。
  第九条 在与其他新闻交流项目不冲突的情况下,双方互换有关两国的广播、电视和民间音乐节目。
  第十条 双方互换国庆节的广播、电视节目,并在播出时间前二个月寄给对方。

三、教育

  第十一条 双方努力使教学大纲列入一些对方国家的历史和文明的内容。


第 [1] [2] [3] 页 共[4]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