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伊朗伊斯兰共和国政府文化、科学、教育交流计划

  第十条 本计划期间双方互办一次文化艺术展览,并互派三名随展人员,为期十五天。
  第十一条 本计划期间双方欢迎对方的优秀电影作品在本国的电影节上放映,并为互办电影周进行必要的合作。
  第十二条 本计划期间双方互换电影方面的信息、资料和出版物,并为本国电影在对方国家的商业放映提供必要的方便。
  第十三条 两国出版机构将在出版和发行专业方面进行合作,有关细节由双方负责人和专家当面确定。

第二章 科学、教育

  第十四条 本计划期间双方互换科学、教育、技术和研究领域的信息、书刊和研究成果,并交流经验。
  第十五条 本计划期间双方互派由校长、教育和教师培训专家组成的三人代表团参观对方的教师培训和在职教育中心。
  第十六条 本计划期间双方就教育制度和教育政策交换信息,交流经验,并进行必要的合作。
  第十七条 双方在编撰成人扫盲课本的经验方面进行交流;并在编撰渔业、茶、水稻、谷物种植业及拖拉机制造等职业教育课本方面交流经验,进行合作。
  第十八条 本计划期间双方为进行科学交流、互换管理人员、教授和研究人员提供必要的方便。
  第十九条 双方每年互换八名奖学金生,派遣学生类别及有关事宜,根据双方需要另行商定。
  第二十条 本计划期间,双方根据各自的教学需要,互换一名波斯文教授和一名中文教授,任期一年。具体人选通过外交途径商定。
  第二十一条 本计划期间双方在举办科学、教育和研究会议方面进行合作,并相互邀请对方参加这类活动。
  第二十二条 本计划期间双方互派二名国际事务专家,研究对方的大学体系,参观对方的科学、文化和研究中心,为期十五天。


第 [1] [2] [3] [4] 页 共[5]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