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伊朗伊斯兰
共和国政府文化、科学、教育交流计划
(签订日期1993年6月21日
生效日期1993年6月21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伊朗伊斯兰共和国政府为发展和加强两国之间的文化、科学、教育、技术和体育合作,根据一九八三年九月十四日(一三六二年六月二十三日)签订的文化协定,同意于一九九三年至一九九五年(一三七二年至一三七四年)执行下列计划:
第一章 文化、艺术
第一条 双方在本计划期间交换文化、艺术、电影、旅游、人类学、考古学和博物馆管理方面的信息、图片、幻灯片、电影和缩微胶卷,并交流经验。
第二条 双方在本计划期间互派中学生、儿童和青少年艺术事务专家代表团。
第三条 本计划期间双方在文化遗产方面进行合作:
1.互派三名博物馆专家参观对方的博物馆,为期十五天;
2.在对方的重要城市开设传统手工艺品和现代手工产品陈列室,具体条件由双方有关单位另行商定;
3.双方互派二名手工和半手工乐器制作专家,研究制作乐器所采用的各种木材、金属以及染料和涂层,为期四十五天,费用由双方有关部门商定;
4.双方在考古学和人类学方面彼此进行科学和实践合作。
第四条 双方通过提供便利、减少程序和在执行现有规章制度的前提下发放签证,来鼓励两国旅游者的来往。
第五条 双方改善和发展两国的旅游关系,采取必要措施鼓励互办旅游成果展,互派旅游专家和研究人员。
第六条 双方通过互换文艺、音乐、绘画作品和互派有关教授、专家,在表演艺术、形象艺术和音乐方面进行必要的合作。
第七条 双方互邀对方参加在本国举办的各种展览、学术会议和文化艺术节。
第八条 本计划期间双方互派专业和艺术团组进行访问和演出,具体细节由双方商定。
第九条 本计划期间双方互派代表团了解对方的文化艺术活动和管理方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