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八条 双方通过边界从事陆路、水路运输或旅游的人员和运输工具的管理问题可由双方有关当局另行签订协议予以详细规定。
第十九条 在磨丁--磨憨口岸至帕卡--曼庄口岸间运输生活用品和物资的老方运输工具,经中方同意后,可按指定路线从中国领土过境,并缴纳双方地方当局共同确定的过境费和其他费用。
第五章 边民互市、边境小额贸易和地方贸易
第二十条
一、为促进两国边境地区的经济发展,便利两国边民之间生产资料和生活必需品的交换,双方同意由两国边境省或县级贸易机构在边境地区进行地方贸易。
二、双方同意在第十四条规定的口岸内侧的适当地点开设边境互市点(边境市场)。如有必要增加或改变互市点,须由双方地方政府协商决定。
第二十一条
一、两国边境地方贸易,根据需要与可能,采取货币贸易或易货贸易的方式进行。地方贸易的具体实施办法由两国边境地区所在的省级地方政府协商确定。
二、在两国地方贸易、边民互市和边境小额贸易中,可使用双方接受的货币。
第二十二条
一、双方在本条约规定的各种方式的贸易中,按本国的法律和规章对商品征收或减免关税和其他有关税收。
二、双方在本条约规定的各种方式的贸易中,应遵守双方的进出口法规,禁止违禁物品过境,并查禁走私。
三、双方将根据各自海关规定,对各自边民随身携带过境用于互市、交换和馈赠亲友的物品种类、价值、数量以及货币作出规定。
四、双方进出口贸易的商品和交换的商品以及运输工具应具有由各自主管机关颁发的许可证并符合海关规定、国际检疫规定和双方有关法律。
五、按照本条第四款程序取得全部证件的人、物品、商品和运输工具应按照双方规定的边境口岸过往。
六、关于特殊情况的免检,双方将逐案协商。
第二十三条 为便于两国边民在边境互市点(边境市场)的商品交换、互市,如有条件,双方将在各自的边境口岸或边境市场设货币兑换组。兑换比价由有关方面商定。
第二十四条 对在本条约规定的各种方式的贸易中可能发生的争议,由当事人通过友好协商解决。如当事人无法解决,可由双方边境地区所在的县级或省级地方共同协商解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