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当一方边境地区的人或动物发生传染病时,该方地方政府应及时采取防护措施,同时通知对方暂时停止往来和贸易交换,如果一方要求另一方给予帮助,另一方应尽力协助。
二、边境地方政府可决定在发生传染病的边境地区范围内暂时停止往来、互市和动物的越境迁移,并紧急向本方上级报告。出入境口岸的临时关闭与开放应由双方的地方政府决定并通知对方,同时紧急向本方上级报告。
三、如有病者或发生事故需要紧急医治,一方边民可直接与对方最近的基层卫生机构联系,以求得协助治疗。同时,亦应通知本方政府以便联系开具必要的证明。
四、当一方边民的牲畜越境毁坏另一方的农作物时,牲畜的主人应通过双方协商予以合理的赔偿。
如一方边民的牲畜越境,另一方应协助代为饲养,并通知对方及牲畜的主人领取,牲畜的主人应适当支付劳务和饲养费。
当牲畜处于本方管理时,禁止役使或抽打、折磨致伤致死。如果由于蓄意破坏而使牲畜致伤致死,牲畜代饲养者应予以适当的赔偿。
如有关双方无法自行解决,双方地方政府应本着睦邻友好和相互谅解的精神协助他们解决。
第十六条
一、如有一方人员非法越境,在按法律规定进行查讯和采取必要措施后,应通知另一方,由双方有关部门合作协商解决移交问题,双方并向各自上级报告。
二、移交本条第一款所述越境人员,双方应共同签署纪要,并在双方商定的就近出入境口岸进行。
三、如果一方在边境地区发现尸体不能确定属于哪一方时,应尽速通知另一方,以便共同辨认尸体。如在通知四十八小时之后另一方还没到达,发现尸体的一方将对尸体进行处理,并向另一方提供处理的报告,以资证明。
第十七条
一、双方应就维护两国边境地区的社会治安进行合作。
当一方发现对方犯罪分子在边境地区进行活动时,应立即通知另一方,必要时可配合抓捕并移交对方。
二、双方应按照本国法律对违反边境管理规定者采取适当措施,并交其所属方进行处理,移交前须向对方提供当事者的姓名、像片、详细地址,经对方同意后再商定移交时间,有关证据应一并移交对方处理。有关运送、医疗护理等费用由双方地方当局另行详细商定。
三、任何一方人员均不得携带武器进入另一方境内,但为共同维护治安而得到允许的情况除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