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老挝人民民主共和国政府边界制度条约

  四、双方应采取措施,防止人和动物传染病、植物病虫害越过边界。如在边界附近地区发现人和动物传染病症状或危险性植物病虫害的情况,应尽速通知另一方。必要时,双方可就共同防止人和动物传染病、植物危险性病虫害的传播问题订立专门协定。

第四章 边境地区人员往来和维护治安

  第十三条
  一、为发展两国边民之间的友好往来和合法贸易,双方允许两国边民在边境地区出入国境探亲访友、求医治病和从事商品交易,以及参加传统的民族节日联谊活动。
  本条约所称边民,系指两国各自边界线一侧县的居民。
  二、双方边民和边贸人员出入国境时,必须持有护照或本国主管机关签发的出入境通行证,通过双方规定的出入境口岸或临时通道出入国境。
  出入境通行证应注明出入国境的事由、时间、前往和居住地点。出入境通行证只限于双方边民和边贸人员在规定的边境地区活动时使用。
  未满十六周岁者,可作为持有出入境通行证人员的随行人员出入国境,但出入境通行证上需注明随行人数、姓名与年龄。
  三、出入境通行证必须由本国主管机关统一制作,用中文和老文两种文字写成,并在使用前将式样通知对方。
  四、边民在另一方境内活动时,应遵守所在国的法律和双方共同制定的有关规定。一方对另一方边民的正当权益应给予保护。
  第十四条
  一、为便于对双方边境地区过往人员的管理,双方决定开辟下列陆地出入境口岸(边境口岸):

  中国口岸名称    老挝口岸名称
   勐  康      兰  堆
   曼  庄      帕  卡
   磨  憨      磨  丁
   勐  满      班  海

  双方同意,允许第三国人员通过磨憨--磨丁口岸入出境。
  二、在远离本条第一款规定的边境口岸的地方,如有必要,可由双方边境地区所在的省级地方政府协商开辟临时通道。双方边境地区所在的省级地方政府协商一致后,各自报本国政府批准后执行。
  三、今后,双方如将临时通道增辟为新的口岸,可通过外交途径换文确认。
  四、对口岸过往的检查应按双方各自规定或根据双方的决定进行。对临时通道的过往检查应按正式口岸的管理办法办理。
  第十五条


第 [1] [2] [3] [4] [5] [6] [7] 页 共[8]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