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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老挝人民民主共和国政府边界制度条约

  如果任何一方发现界桩、附桩及其他界线标志被移动、损坏或毁灭,应尽速通知另一方;负责维护该界桩、附桩及其他界线标志的一方应在有对方指派人员在场的情况下,在原处予以修复或重建。双方共同作出记录并各自上报。
  如果任何一方的人员将界桩、附桩及其他界线标志移动、损坏或毁灭,该方将承担修复的全部费用。
  如果被移动、损坏或毁灭的界桩、附桩及其他界线标志不能在原处修复或重建,在不改变边界线走向的原则下,可以由双方协商另择适当的地点树立,并应就此签订文件,经双方政府批准后,即作为两国边界议定书的附件,同时记载到下次联合检查的文件中。
  三、修复被移动、损坏或毁灭的界桩、附桩及其他界线标志时,须保持其原有形状、规格、标记和文字,并保持其按两国边界议定书所规定的位置。修复之后,双方须对其重新照相,绘制界桩位置略图并作修复记录。
  四、任何一方可对边界线走向、边界线上的界桩、附桩及其他界线标志进行单方面查看。如需越界查看,应在查看开始前至少十天通知另一方,经另一方同意后方可进行。
  五、任何一方不得单方面在界线上树立新的界桩、附桩或其他界线标志。
  六、为维护边界线和防止出现骑线村寨,非经双方同意,禁止在边界线两侧各一百米的地带内修建新的房屋或其他永久性建筑物,但为保护边界线所使用的建筑物除外。
  第四条
  一、为了使界线更加清楚,在双方认为需要时,可以在边界线的某些地点共同增立新的附桩。
  二、为了使界线更加易于辨认,在某些地段,双方认为必要时应共同开辟边界线两侧各三米宽的通视道。

第二章 边界联合检查

  第五条
  一、双方应按照两国边界议定书第十二条的规定对边界进行联合检查,并通过外交途径商定对两国边界全线或部分地段进行联合检查的有关问题。
  二、每次联合检查时,双方应组成边界联合检查委员会。联合检查的任务、原则、工作程序和方法等,由该委员会确定。
  三、每次联合检查后,双方应就达成协议的问题签署联合检查议定书,该议定书经双方政府批准后成为两国边界条约的附件和两国边界议定书的补充文件。

第三章 边境地区的生产及其他活动

  第六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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