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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老挝人民民主共和国政府边界制度条约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老挝人民民主共和国政府边界制度条约
 (签订日期1993年12月3日
 生效日期1994年8月12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老挝人民民主共和国政府,为了在相互尊重主权和领土完整、互不侵犯、互不干涉内政、平等互利和和平共处的基础上,巩固和发展两国睦邻友好关系,共同维护两国边界的稳定和边境地区的安宁,本着相互谅解和合作的精神处理边境问题,把中老边界建设成为和平友好和合作的边界,并为两国边界地区人民的生活和往来提供方便,根据一九九一年十月二十四日在北京签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和老挝人民民主共和国边界条约》和一九九三年一月三十一日在万象签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老挝人民民主共和国政府关于两国边界的议定书》,决定缔结本条约,并议定下列各条:

第一章 边界线走向、界桩、附桩和界线标志的维护

  第一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和老挝人民民主共和国的边界,已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和老挝人民民主共和国边界条约》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老挝人民民主共和国政府关于两国边界的议定书》划定和标定,并依垂直方向划分上空和底土。
  双方有义务并保证尊重两国的边界线。
  第二条
  一、双方依据下列文件维护两国边界线走向、界桩、附桩和界线标志:
  (一)一九九一年十月二十四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和老挝人民民主共和国边界条约》(以下简称两国边界条约);
  (二)一九九三年一月三十一日《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老挝人民民主共和国政府关于两国边界的议定书》(以下简称两国边界议定书);
  (三)《中华人民共和国和老挝人民民主共和国边界条约详细附图》(以下简称边界条约详细附图);
  (四)两国政府在今后签订的有关边界的文件和地图。
  二、在实地确定中老边界线走向以及界桩、附桩和其他界线标志的位置时,应以两国边界议定书第二部分的叙述、边界条约详细附图以及两国政府在今后签订的有关边界的文件和地图为依据。
  第三条
  一、为了有效地维护界桩、附桩及界线标志,双方分担责任如下:单号界桩、附桩由中方负责,双号界桩、附桩由老方负责。界桩、附桩的方位物位于一方境内的,由其所在的一方负责;位于界线上的,由双方共同负责。
  二、双方对界桩、附桩及其他界线标志应加以维护,并应采取必要的措施,防止界桩、附桩及其他界线标志被移动、损坏或毁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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