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四条 双方表示有兴趣开展档案研究方面的合作。
第二十五条 双方鼓励各自的高等院校与对方国家的高校建立校际联系。
第二十六条 双方努力支持在对方国家开展有关本国语言和文化的教学。
六、奖学金
第二十七条 中国每年向以色列提供五个奖学金名额,供具有学士以上学历的以色列学生来华学习,为期一年。
第二十八条 以方每年向中方提供五个奖学金名额,供中方学者(具有大学学历)赴相应的大学或学术研究机构学习研究,为期一年。
七、青年、体育和其他
第二十九条 双方鼓励两国青少年之间的交流,并满意地注意到以色列青少年交流公共委员会与中国青年联合会之间卓有成效合作。
第三十条 双方鼓励青年组织、文化及社会活动团体之间的合作。
第三十一条 双方鼓励体育领域的交流,推动各体育部门之间的直接接触和密切合作;有关的合作内容和细节由上述部门自行确定。
八、总则和财务规定
第三十二条 双方按各自政府的规定向对方国家留学人员提供奖学金,其数额不低于其他国家在本国留学人员享受的标准。双方将向对方详细介绍本国有关奖学金的具体规定。
第三十三条 代表团、人员互访所需费用规定如下:
1.派遣方负担国际旅费。
2.接待方负担当地的食宿、交通费用。
第三十四条 凡双方同意举办的展览,其财务规定如下:
1.送展方须负担展品的往返国际运费和保险费。
2.承展方负担展品在其国内的运费、布展费、宣传费和目录的印制费。
3.送展方须承担展品运输途中及展出期间的保险费。
4.如果送展方送出的展品受损,承展方须提供有关资料以便送展方向有关公司提出赔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