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一条 双方将共同合作并互办中国和希伯莱书法展。
第十二条 双方鼓励考古学家之间的合作。
三、电影
第十三条 双方鼓励本国电影和电影工作者参加对方国家举办的国际电影节。
第十四条 双方支持本国通过外交途径向对方发送电影。
第十五条 双方鼓励在对等原则基础上在对方国家举办电影周。举办国邀请对方一名电影导演参加电影周活动,必要时有一名翻译陪同。技术性问题将通过两国主管部门直接确定。
第十六条 双方鼓励两国电影学院之间的合作。
四、文学
第十七条 双方已有相互翻译出版对方文学作品的计划。双方鼓励翻译对方国家的文学著作。
第十八条 双方将互派三至五人的作家代表团进行访问交流。为此,以色列方面希望邀请中方参加一九九五年耶路撒冷国际诗人大会。
第十九条 双方邀请对方国家分别参加一九九五年耶路撒冷国际图书博览会和北京的国际图书博览会。
第二十条 双方鼓励翻译家之间的交流。
第二十一条 以色列希伯莱文学翻译学会邀请1-2名中国翻译家参加一九九四年翻译家大会。
五、教育
第二十二条 双方将支持中国国家教委和以色列教育文化部促进两国之间的联系。具体项目:
1.确定教育领域里开展合作的重点。
2.订出鼓励直接接触的具体步骤,开展教育领域里的信息交流和专家间的交流。
3.双方互派教育专家代表团访问。
4.研究相互承认证书、高等教育文凭、学位和职称的可能性。
第二十三条 以色列方面告知中方,犹太文明高等院校教学国际中心愿与中国的大学合作,并希望中方能参加在中心举办的年度活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