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签字)
一九九三年八月二十四日于北京
附件: 项目表
(限 额)
1.内蒙古化学肥料厂建设项目(四) 四十五亿零九百万日元
2.神木--朔县铁路建设项目(四) 一百十六亿一千四百万日元
3.宝鸡--中卫铁路建设项目(四) 二十亿二千七百万日元
4.衡水--商丘铁路建设项目(四) 六十四亿零七百万日元
5.云南化学肥料厂建设项目(三) 五十七亿四千五百万日元
6.天生桥一级水电站建设项目(三) 一百六十六亿四千七百万日元
7.南宁--昆明铁路建设项目(三) 二百三十三亿四千二百万日元
8.鹿寨化学肥料厂建设项目(三) 三十七亿日元
9.九江化学肥料厂建设项目(三) 九十七亿五千七百万日元
10.北京市地下铁道二期建设项目(三) 三十八亿一千九百万日元
11.湖北鄂州火电站建设项目(二) 一百二十四亿三千一百万日元
12.北京·沈阳·哈尔滨通信干线系统项目(二)四十亿五千五百万日元
13.秦皇岛煤码头四期建设项目(一) 三十九亿四千四百万日元
14.瓮福化学肥料厂建设项目(一) 八十八亿二千万日元
15.福建省漳泉铁路建设项目 六十七亿二千万日元
16.青岛开发项目(供水,污水处理) 二十五亿一千三百万日元
17.西安城市引水工程项目(一) 四十五亿八千七百万日元
18.北京首都机场扩建项目(一) 八十一亿六百万日元
(二)中方复照
日本国驻中华人民共和国特命全权大使国广道彦先生阁下阁下:
我谨收到阁下今日的照会,内容如下:
(日方来照略)
我谨代表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确认阁下照会中提出的谅解。
顺致最崇高的敬意。
中华人民共和国外交部副部长
唐家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