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和也门共和国卫生部
关于派遣中国医疗队赴也门共和国工作的协议
(签订日期1993年7月22日
生效日期1993年6月1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以下简称中方)和也门共和国卫生部(以下简称也方),为发展两国卫生事业的友好合作关系,经协商达成如下协议:
第一条
1.应也方的聘请,中方同意派遣一百七十八人组成的医疗队赴也门共和国工作,具体专业、人数、地点详见附件(一)。
2.中方须在队员抵也前2个月向也方提供医务人员的如下材料(英文或阿文):
(1)学历证书一式三份;
(2)个人简历一式三份;
(3)健康证书一式三份;
(4)二寸免冠照片三张。
以上材料须经中方确认后递交也方审定。
第二条
1.中方派遣医疗队的任务是通过与也方医务人员密切合作,帮助开展医疗工作,并在各自专业范围培训也门医生。
2.未经也方有关机构同意,中国医疗队员不得开展医疗科研工作。
3.中国医疗队员不承担法医工作。
第三条 在协议有效期内,中国医疗队员的工作地点,也方可在中国医疗队工作的医院范围内进行调整。
第四条 也方根据其卫生机构的有关规定和标准,负责提供中国医疗队在工作期间所需的医疗器械、设备、药品、敷料、化学试剂、办公用品和工作服等。
第五条 所有中国医疗队员都应遵守也门现行法律、法令,尊重也门传统的风俗习惯。中国医疗队员只能在指定的政府医院工作。
第六条 也方为中国医疗队提供交通和住房(包括家具、卧具、炊具、冰箱、洗衣机、电话、水、电、煤气等)并为在荷台达、亚丁、阿比洋、哈达姆省工作的中国医疗队提供空调,同时负责住房、空调、家具、交通工具的维修费用及必要的资料费用等。空调和汽车的更新须经也方工程师确认无法维修时方可进行。
中国医疗队长因公赴各省医疗点视察工作所需的差旅费由也方负担。也方尽可能负担中国医疗队员的保健费用,在政府医院享有免费医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