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澳大利亚政府
文化合作协定一九九二至一九九三年执行计划
(签订日期1992年4月1日
生效日期1992年4月1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澳大利亚政府(以下简称双方)为发展两国的友好关系、增进两国人民的相互了解,根据一九八一年四月二十九日签订的两国政府文化合作协定,经过中澳联合委员会的协商,就一九九二年和一九九三年两国文化交流执行计划达成协议如下:
一、文化艺术
(一)双方希望在适当时候进行部长级互访。具体事宜另行安排。
(二)双方开展庆祝中华人民共和国和澳大利亚建交二十周年的活动,具体事宜另行商定。
(三)中方派三至四人组成的文化官员代表团访问澳大利亚,为期十天。
澳方派三至四人组成的代表团访问中国,为期十天。
具体事宜另行商定。
(四)中方于一九九二年在澳大利亚举办中国现代美术展。
澳方于一九九三年在中国举办澳大利亚绘画展。
具体事宜另行商定。
(五)中国艺术团于一九九二年赴澳大利亚进行访问演出。
澳大利亚室内乐团于一九九二年十二月访问中国。
具体事宜另行商定。
(六)双方鼓励发展中国中央戏剧学院和上海戏剧学院与澳大利亚国立戏剧艺术学院、西澳大利亚演艺学院和西悉尼大学戏剧系建立学术交流关系。具体事宜另行商定。
(七)双方鼓励中国上海芭蕾舞团与澳大利亚昆士兰芭蕾舞团开展交流项目。具体事宜另行商定。
(八)澳大利亚摄影家代表团二人于一九九二年访问中国,为期两周。(一九九0年和一九九一年计划推迟项目)
(九)澳大利亚现代舞代表团(不超过四人)到中国进行专业交流、观摩和考察。(一九九0年和一九九一年计划推迟项目)
(十)中国画家一人于一九九二年访问澳大利亚,为期六周。(一九九0年和一九九一年计划推迟项目)
(十一)中国一名指挥家于一九九二年访问澳大利亚。(一九九0年和一九九一年计划推迟项目)
二、图书、出版
(一)中国图书代表团和澳大利亚图书代表团进行互访。具体事宜另行商定。
(二)双方鼓励两国图书馆之间进行书刊资料(包括文字、音像、及其他出版物)的交换和专业人员的交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