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邮电部和美利坚
合众国商务部电信科学技术合作议定书
(签订日期1992年10月28日
生效日期1992年10月28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邮电部和美利坚合众国商务部(以下简称双方),为促进电信领域的科学技术合作,根据一九七九年一月三十一日在华盛顿签订并经修改和延长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美利坚合众国政府科学技术合作协定,达成协议如下:
第一条 按本议定书寻求的民用和商用电信领域的科学技术交流和合作活动,应在平等、互利和互惠的基础上,遵照双方的法律和规章进行。
第二条 本议定书范围内的合作可包括下列内容:
一、电信科技有关的电磁波传播;
二、美国民用的地面和空间通信系统的标准和准则;
三、无线电频谱管理;
四、自然灾害时的民用应急通信;
五、民用的地面和空间通信的实用电信技术;
六、双方同意的其他内容。
第三条 本议定书范围内的合作可采取下列方式:
一、就双方感兴趣的课题交换科学技术情报;
二、互派专家、学者和科技人员;
三、就双方感兴趣的课题开展合作研究;
四、联合组织学术研讨会、座谈会、授课和讲座;
五、政府部门、工业企业、技术研究单位及院校相互之间的科技合作;
六、双方同意的其他合作方式。
第四条 在开始活动前,双方应制订工作计划。各项活动的具体任务、责任和条件应列入本议定书的附件。初步工作计划已经制订并列入本议定书的附件一。
第五条 根据本议定书进行的合作活动,将视双方所能获得的经费和人力而定。关于经费,应按一致同意的办法负担费用。
第六条 根据本议定书进行的活动,应在中美科学技术合作联合委员会的指导下进行。双方应各指定一名代表,负责协调和确保各自一方执行本议定书的条款。双方指定的代表应通过信函联系,商定合作的活动和其他有关事宜。需要时,经双方同意,双方代表可进行会晤,磋商执行本议定书的有关事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