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摩尔多瓦共和国政府文化合作协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摩尔多瓦共和国政府(以下简称“缔约双方”),
为加强两国之间的友好关系和促进两国在文化领域的交流,
考虑到文化对密切两国人民关系起着重要的作用,
根据两国文艺工作者的意愿,
决定缔结本协定。
第一条 缔约双方同意根据平等、互利和互相谅解的原则,鼓励和支持两国的有关机构在文化、教育、社会科学、卫生、体育、出版、新闻、广播、电视和电影等方面的交流和合作。
第二条 缔约双方同意在文化艺术方面进行交流和合作。为此,确定下列主要方式:
--相互举办文化日;
--互派专业和业余艺术团体及表演艺术家访问演出;
--互派作家和艺术家访问;
--相互举办文化艺术展览;
--相互邀请参加在本国举办的艺术节、比赛及其他国际文化活动;
--鼓励两国艺术团体、创作和文化协会之间的直接合作。
第三条 缔约双方在教育方面按下列方式进行交流和合作:
--双方根据需要互派教师、学者和专家进行访问、考察、教学;
--根据需要和可能,相互提供奖学金名额;
--研究签订一项关于相互承认对方授予的证书、文凭、学位和学术职称协议的可能性;
--促进并支持两国高等院校之间直接的校际联系和合作;
--鼓励和支持两国教育机构就购买和交换教科书和其他教育方面的图书、资料进行直接合作;
--鼓励对方国家的学者和专家参加在本国召开的国际学术会议,并为此提供便利。
第四条 缔约双方同意加强两国体育机构间的联系和合作,根据需要和可能鼓励两国运动员、教练员和体育队进行友好访问和比赛,开展体育技术交流。
第五条 缔约双方支持两国有关机构在文物保护方面进行合作,鼓励两国博物馆和图书馆进行交流和合作。
第六条 缔约双方将在新闻、出版、广播、电视和电影方面进行交流与合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