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广播、电视、电影
第七条 双方将鼓励两国广播、电视部门在协议的基础上按下列方式开展交流与合作:
交换广播、电视节目;
协助对方广播、电视记者在本国境内进行采访;
合拍电视片;
互派广播、电视代表团和工作人员。
第八条 双方将鼓励两国电影机构在协议和合同的基础上按下列方式开展交流与合作:
合拍影片;
介绍和译制对方影片;
互派电影工作者和专家访问。
五、体育、旅游、卫生
第九条 双方将通过举办两国运动队之间的友好比赛,促进两国体育组织间的交流与合作。
第十条 双方将加强旅游领域的合作,鼓励两国的旅行社和从事旅游活动的机构建立和发展业务交往。
第十一条 双方鼓励和支持两国卫生部门进行直接交流与合作。
六、创作协会、其他组织
第十二条 双方促进两国创作协会和其他民间组织之间的合作。
两国创作协会和友好协会将互派代表团,积极参与筹备和举办纪念中俄人民生活中重大纪念日和两国著名文化艺术活动家纪念日的活动。
第十三条 双方将促进两国毗邻的边境地区及相应地区在本协定所涉及的领域有步骤地发展交流与合作关系。
第十四条 双方将鼓励邀请对方文化、艺术、教育、社会科学、新闻、出版、广播、电视、电影、体育、旅游和卫生等领域的专家出席在本国举办的国际会议、研讨会、联欢节及其他有关活动。
第十五条 双方同意经过相互协商开展符合本协定目的和任务的其他活动。
第十六条 双方将制订和签署实施本协定的文化合作计划,计划期限及有关费用问题经双方协商确定。
两国相应部门和其他组织可根据本协定和文化合作计划签订部门间的协议、计划和其他工作文件。
第十七条 本协定自签字之日起生效,有效期为五年。如任何一方在期满前六个月未以书面通知另一方要求终止本协定,则本协定将自动延长五年,并依此法顺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