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派出方负担随展人员及参加展览开幕式代表团成员的往返国际旅费;接待方负担上述人员在本国活动期间的食宿、国内交通、文化活动费用;安排翻译陪同;必要时提供医疗服务,并按对等原则发给零用费。
--双方互换展览的其他未尽事宜将由两国有关部门另行协商。
第四条 双方支持两国音乐、戏剧和文学组织之间的直接合作。为此目的,双方准备:
--加强对新的音乐、戏剧和文学作品的信息交流及音乐、戏剧演出情况的交流;
--在互惠的基础上,邀请导演、指挥、芭蕾舞编导和舞美人员共同排演音乐和戏剧作品。
第五条 双方鼓励两国业余民间艺术领域的合作与交流。具体事宜将另行商议。
第六条 在本议定书有效期间,双方将邀请文化艺术专家、专业人员和活动家代表团互访。
各方代表团总人数每年不超过十人,为期不超过十天。
在互换代表团时:
--派出方支付其往返国际旅费;
--接待方支付食宿、支付国内交通、文化活动费用,安排翻译陪同,必要时提供医疗服务,并按对等原则发给零用费。
第七条 双方促进两国博物馆之间的直接合作:
敦煌科研所 国立埃尔米塔日博物馆
中国革命博物馆 革命博物馆(莫斯科)
中国历史博物馆 国立历史博物馆(莫斯科)
当代中国文学博物馆(北京) 国立文学博物馆(莫斯科)
诸博物馆准备交换:
--展览、科研成果目录、陈列平面图及其他材料。
--专家参加科学研讨会,共同参加科研工作。
第八条 双方促进两国文化学校(戏剧、音乐、艺术院校)的直接合作:
中央音乐学院(北京) 国立柴可夫斯基莫斯科(音乐学院)
北京舞蹈学院 莫斯科模范舞蹈学校
中央戏剧学院(北京) 俄罗斯戏剧艺术学院(莫斯科)
上海音乐学院 国立圣彼得堡里姆斯基-科尔萨科夫音乐学院
上海戏剧学院 国立圣彼得堡切尔卡索夫戏剧音乐电影学院
上海舞蹈学校 瓦加诺娃俄罗斯芭蕾舞学院
沈阳音乐学院 俄罗斯音乐学院(莫斯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