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文化部与俄罗斯联邦文化
和旅游部文化合作议定书(一九九二至一九九三年)
(签订日期1992年6月12日
生效日期1992年6月12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文化部与俄罗斯联邦文化和旅游部(以下简称“双方”)本着进一步发展中俄两国人民之间的友好关系和加强两国文化合作的愿望,特制定本议定书:
第一条 双方支持和鼓励相互参加在中国和俄罗斯举办的国际性的文化艺术节、比赛和研讨会。
第二条 在本议定书有效期间内,在互惠和非外汇的基础上,俄方派出,中方接待,
一九九二年:
--国家模范《小白桦》舞蹈团,七十人(辽宁省接待);
--新西伯利亚模范歌舞剧院芭蕾舞演员组,二十人。
中方派出,俄方接待:
--北京北方昆曲剧院,四十五人;
--辽宁芭蕾舞团参加克拉斯诺亚尔斯克国际音乐节,不超过五十五人;
--四川歌舞剧院,不超过三十二人。
一九九三年项目另行商定。
双方互换艺术团体时应本着对等原则充分协商,妥善安排接待工作。
--派遣方支付艺术团往返国际旅费及道具行李运费;
--接待方负担艺术团的食宿、国内交通、文化活动费用;安排翻译陪同;必要时提供医疗服务;按当地接待外宾的标准,安排设备齐全的旅馆;演出日增加必要的饮食;
--接待方负担道具的国内运输及其保险费,做好艺术团的广告和节目单的制作及与演出有关的组织工作,并负担其费用,提供符合演出要求的场地;
--接待方发给被接待成员零用费。
第三条 双方促进造型艺术领域合作,在互惠的基础上分别在对方国家举办以下展览:
一九九二年:
--俄方派遣“列宾及其同期画家作品展”,随展二人,三十天;
--中方派出《中国工艺美术艺术展》,随展二人,三十天。
布展的条件和地点将另行商定。
双方还可商定邀请对方代表团参加展览的开幕式。
一九九三年项目另行商定。
在互换展览时:
--派出方支付展品的往返国际运输费、保险费、广告用展品照片和包装材料制作的费用,并提供展品目录;
--接待方支付展览的组织工作、广告制作、拆装、展品装拆及国内运输等费用,保证展品安全并提供展览场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