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外交部和亚美尼亚共和国外交部磋商议定书
(签订日期1992年7月4日
生效日期1992年7月4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外交部和亚美尼亚共和国外交部(以下简称“双方”),
为了建立中华人民共和国和亚美尼亚共和国之间的信任和相互理解,本着发展两国友好关系与合作的愿望,
认为双方就双边关系及共同关心的国际问题交换意见是重要和有益的,
认识到两国在国际事务中依照联合国宪章规定的原则和目标进行合作的重大意义,
达成协议如下:
第一条 双方就双边关系及共同关心的国际问题进行磋商和交换意见。
第二条 双方将进行各种级别的磋商。必要时经双方同意,可建立工作小组或专家小组,以便研究专门问题。磋商的日程、地点和时间将通过外交途径予以确定。
第三条 双方将保持和发展各对口司、局之间的经常性工作联系,以及它们与对方使馆的接触,以便交流信息。
第四条 双方在国际组织内和国际会议上将经常进行磋商,促进两国在第三国及国际组织中的代表机构发展联系。
第五条 双方可就国际会议的准备和举行事宜进行磋商。
第六条 经双方协商本议定书可作修改。
第七条 本议定书自签字之日起生效,有效期为五年。
在本议定书有效期满六个月前,如果双方中任何一方未以书面形式通知另一方要求终止本议定书,则本议定书的有效期将自动延长一年,并依此法顺延。
本协定书于一九九二年七月四日在北京签订,一式两份,每份用中文、亚美尼亚文和俄文写成。三种文本同等作准。
中华人民共和国外交部 亚美尼亚共和国外交部
代 表 代 表
田曾佩 纳瓦萨尔江
(签字) (签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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