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白俄罗斯共和国政府文化合作协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白俄罗斯共和国政府(以下简称“双方”)为加强两国间的友好关系和发展文化合作,决定缔结本协定。条文如下:
第一条 双方同意根据平等互利的原则,鼓励和支持两国的有关机构在文化、教育、社会科学、卫生、体育、出版、新闻、广播、电视和电影等方面的交流和合作。
第二条 双方同意在文化艺术领域举办有关活动,并尽可能在以下方面互相促进:
一、表演艺术家和艺术团巡回演出、举办音乐会、演出和其他艺术活动;
二、举办展览、报告会及讲座;
三、互派文学、音乐、表演艺术、造型艺术、电影等文化界人士访问,以发展合作、进修及交流经验;
四、相互邀请参加在本国举办的艺术节、会议、比赛等国际性活动;
五、鼓励博物馆、图书馆和档案馆领域的联系,互派专家和交换资料;
六、鼓励在力所能及范围内交换文化艺术方面的书刊和资料;
七、创作协会和文化机构之间建立直接文化联系。
第三条 双方同意在教育方面按下列方式进行交流和合作:
一、双方根据需要互派教师、学者和专家进行访问、考察、讲学。
二、根据需要和可能相互提供奖学金名额。
三、研究签订一项关于相互承认对方授予的证书、文凭、学位和学术职称协议的可能性。
四、促进并支持两国高等院校之间建立直接的校际联系和合作。
五、鼓励两国教育机构交换教科书和其他教育方面的图书、资料。
六、鼓励对方的学者和专家参加在本国召开的国际学术会议,并为此提供便利。
第四条 双方同意加强两国体育机构间的联系和合作,根据需要和可能双方鼓励两国的运动员、教练员和运动队进行友好访问和比赛,开展体育方面的经验和技术交流。
第五条 双方同意在新闻、出版、广播、电视和电影方面进行交流和合作。
第六条 双方同意在社会科学领域进行合作,包括双方互派社会科学工作者访问、讲学和交换资料等。